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
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5〕21号
各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各市推荐,确定首批山西省长期照护师定点培养培训机构11个(详见附件)。定点培养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推进和长期照护师需求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指导定点培养培训机构科学设定培训内容,不断丰富完善课程内容,并动态更新课程资源。
三、各地医保部门积极对接人社部门,纳入属地培训计划,指导定点培养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对于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专账资金支出范围和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培训、取证补贴等政策。
四、省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按规定程序明确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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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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