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16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4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要求,对我省现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新增项目和价格标准。规范新增“B型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48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全省制定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制定政府指导价;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价格基准下浮15%的标准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价格基准下浮10%的标准执行。在长部省属医院按所定价格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A型超声检查”“B超常规检查”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全省各统筹区按明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见附件1)。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附件:1.湖南省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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