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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市体育局关于禁止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的通告

时间:2025-11-19 来源: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切实加强保护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完整性、原真性,减少人为活动对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范围,涉及28个镇街,96个行政村,面积约为1584.98平方公里。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具体为:(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二、禁止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进入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探险、登山、露营等活动或为以上活动提供交通、食宿等相关服务。

  三、禁止违规制作、印制、发布、传播穿越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的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资料信息。

  四、禁止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擅自越过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翠华山国家地质公园、朱雀国家森林公园等旅游景区开发边界进行涉及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的违规穿越探险活动。对擅自越过景区旅游开发边界后进行违规穿越探险活动的,景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劝返。

  五、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不同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根据情节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经工作人员劝返,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活动,有故意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硬隔离封护网、闸机等封控区域的保护设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违规穿越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参与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给予奖励。

  十、违反本通告,在秦岭(西安段)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穿越探险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产生救援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市级举报电话:

  029-89801345

  区县举报电话:

  长安区:029-85952038

  鄠邑区:029-84951966

  蓝田县:029-82751244

  周至县:029-871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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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xawjw.xa.gov.cn/gzdt/wjyw/199072105464865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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