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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14号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2月24日发布施行。2020年9月,在自治区涉及民法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无上位法立法要求,且多项条款与《民法典》相违背,多项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重复,部分条款可由《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或《价格法》保障,因此拟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征求时间为2021年3月3日—4月1日。

联 系 人:代洁纯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电子邮箱:fyjkc_wjw@nmww.gov.cn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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