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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7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2019年6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效地强化了基金共济能力,提升了管理综合效能,保障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出台本文件。具体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将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可以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两险合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

  二、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按本市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

  三、如何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内容和指标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四、如何做好合并基金管理工作?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如何优化经办和信息服务?

  统一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深入推进落实“出生一件事”。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政策原文: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ylbz.tj.gov.cn/xxgk/jdhy/202412/t20241211_6803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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