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5〕108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4〕6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冀医保规〔2024〕7号)两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的修改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相应申诉期限明确为“10个工作日”。现将《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三条中“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
二、对《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修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修改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的”。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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